3、《发票领购单》
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业务科室调查核实后,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经票证科复核,报主管票证业务的局长签字审批后,方可供应收购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限量供应收购发票:一次领购一本的,由校验员审批;一次领购二本至四本的,由票证科长审批;一次领购五本以上的,由主管票证业务的局长审批。
(四)企业收购农产品、水产品作为辅助原材料或收购国家控制的鱼类、粮食、原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供应收购发票。企业所需发票,应由销售农产品、水产品的个人向企业收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第四条 收购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一)企业应按规定填开使用收购发票,要求必须按户(个人)逐笔填开,不得汇总填开。
(二)收购发票仅适用于企业向个人收购粮棉油、水果、药材、林、牧、水产等产品范围。
(三)收购发票仅限于省内使用,用票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省使用。
(四)企业在省内收购农产品、水产品后,应保存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供货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收购地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号码;
2、当地政府开具的自产自销地产证明(应注明承包能力、生产能力、年产量等);
3、差旅费单据;
4、运费结算单据;
5、入库检验过磅票据;
6、供货方签字出具的收款收据;
7、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省内收购业务发生的过路、过桥费单据;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企业跨省收购农产品、水产品需要开具收购发票的,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并经主管局长批准。但企业跨省收购农产品、水产品后,回原地开具收购发票时,应保存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供货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收购地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号码;
2、当地政府开具的自产自销地产证明(应注明承包能力、生产能力、年产量等);
3、差旅费单据;
4、运费结算单据;
5、入库检验过磅票据;
6、供货方签字出具的收款收据;
7、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省内收购业务发生的过路、过桥费单据;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收购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得虚开、代开。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