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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产品、水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4日)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产品、水产品
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3]68号 2003年3月17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农产品、水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农产品、水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市农产品、水产品收购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农产品、水产品收购加工企业。
  第三条 《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供应
  (一)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收购”字样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票证科提出领购收购发票申请,经票证科调查核实,方可供应收购发票。
  (二)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注明“收购”字样、但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确实以收购的农产品、水产品作为主要原材料,并且需要收购发票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提出领购收购发票申请,并附报以下资料:
  1、与供货方首次建立收购关系签定的收购合同或协议,或本次(期)签定的收购合同或协议;
  2、本次(期)收购主要原材料计划书(含产品名称、规格、等级、单位、数量、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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