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禁止在厦门岛和其他建成区内的饮食服务业、单位食堂使用燃煤、燃油以及木材等高污染燃料。
九、禁止露天焚烧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烟尘的废弃物。禁止在厦门岛和其他建成区露天烧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
十、环保、公安交通部门应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检查。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严禁排放黑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机动车排放黑烟经一次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环保、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购置(含更新)的营运载客车辆尾气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未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给予办理牌证手续。
十一、环卫部门应做好垃圾清运工作,切实保证垃圾日产日清,防止垃圾曝露、飘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地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十二、城市道路、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用湿法作业,定时洒水压尘。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应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对城市主、次干道、公交站台、行道树等公共设施定期冲洗,保持清洁。
十三、城市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路面、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化。待建工地、停工工地应当采取临时绿化、覆盖或硬化等防尘措施。
十四、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共同加强对空气质量和气象的监测、预测,做好大气污染预报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十五、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和教育,新闻媒体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曝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十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十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上述各项规定的行政职能部门,要追究其领导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