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扬尘污染的通告
(厦府[2003]61号)
为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市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排放烟尘、粉尘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的企业,由市环保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责令停产整顿。
二、燃煤锅炉、电厂、水泥厂等使用的除尘器,应当配备密闭的收灰、贮灰装置,并保证正常有效运行。
三、禁止露天从事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市建设、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市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类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各类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按照规定设置围档设施,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对砼、砂浆现场搅拌、堆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隔离等有效防尘措施;施工现场特别是施工道路应按规定采取硬化措施;进行现场作业、装卸生产时应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建筑物、构建物的拆除施工过程中,应在拆除现场周边按照规定设置围档,并采取洒水、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
(三)工地土方开挖、弃土清理、场地清扫要洒水防尘,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严禁抛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弃土停放在工地现场不得超过72小时,且存放时应采取封闭、覆盖等有效的防尘措施。
(四)施工、运输车辆驶出工地、矿场前应按规定冲洗车辆设施,进行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沙尘土带出工地、矿场。
未采取上述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拆迁工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即责令其停工整改。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运输、装卸沙、石、水泥、泥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车辆的监督检查。承运砂石、水泥、灰土等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严密的封闭措施,严禁撒漏、飘散。
六、国土资源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开采沙、石、土资源的监督管理。严禁无证开采沙、石、土资源。经批准从事开采沙、石、土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开采后的裸露山体,开采者应及时进行绿化或硬质覆盖。
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对煤炭、煤灰、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堆放场所的监督检查。堆放煤炭、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必须采取覆盖、封闭、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