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将民用建筑消防设施、公共建筑疏散通道、工业建筑的安全防护设施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对其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施工中提出的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勘察、设计问题,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从业人员的3‰至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规定配备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现场所有人员提出安全技术要求;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提出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同意:
(一)搭设脚手架、临边防护;
(二)使用临时用电、起重吊装设备;
(三)进行深基坑支护、模板浇注、土方挖掘;
(四)其他危险性较大的项目。
上述项目施工时,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