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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本市气象局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本市气象局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沪价费[2003]021号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气象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气象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气[2003]18号)收悉。为促进高新技术在本市气象领域的应用,使气象科技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重新核定本市气象局系统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两年。执收单位须将收费项目单独立账核算,届时由我局根据收支情况和市场反映情况重新核定。
  三、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在服务窗口明码标示,由用户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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