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公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拆迁安置房基本情况;
㈡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动员;
㈢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丈量,调查、核实权属情况,并张榜公布;
㈣组织被拆迁人抽取商谈流水号,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㈤张榜公布房屋拆迁安置情况;
㈥组织被拆迁人搬迁;
㈦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验收;
㈧填报统计数据,汇总资料建档,向拆迁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年检制度。
凡成立满一年以上的房屋拆迁单位,应按规定申请资格年检。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㈠填报《年检手册》一式三份;
㈡《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副本;
㈢职工花名册,并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㈣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主管机关任命书或董事会聘任书;
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减资的还应附减资说明;
㈥上年度拆迁业绩统计表。
第十三条 拆迁单位资格年检时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年检材料应在三月十日前报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按量化标准进行年检,年检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标准附后)。
年检结果在《房屋拆迁资格等级证书》副本上登记。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的升、降级或者取消资格,结合年检工作进行。连续两年年检结果为优秀的,方可根据相应条件申请升级。三级资格晋升二级资格的单位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二级资格晋升一级资格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拆迁管理部门批准。
逾期未申请年检的,暂停其当年承接房屋拆迁业务资格。年检不合格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降低其资格等级或者取消房屋拆迁资格。被取消房屋拆迁资格的,不得承接新的拆迁业务。
年检结果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记入其行为档案,其资格年检按不合格处理,或者降低其资格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