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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㈠《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申报表》;
  ㈡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㈢负责人聘任书或任职通知;
  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㈤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㈥从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花名册;
  ㈦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按其资格条件分为一、二、三叁个等级。
  ㈠一级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从业人员须12人取得《房屋拆迁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书》)。
  ㈡二级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负责人;
  3、有专职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经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房地产估价师、建筑结构工程师、会计师各不少于1人),相应的初级职称工程、经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房地产评估员不少于2人);
  从业人员须10人取得《上岗证》。
  4、具备5年以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历;
  5、独立承担8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无重大事故记录、信誉好。
  ㈢三级资格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75万元;
  2、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负责人;
  3、有专职中级职称以上工程、经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房地产评估师不少于1人),初级以上的专职工程、经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房地产评估员不少于1人)。
  从业人员须8人取得《上岗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应按本规定相关条件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第三章 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

  第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后,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条 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配备一名专职信访员。专职信访员应定期深入房屋拆迁工作点,受理被拆迁人的咨询与投诉。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单位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工作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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