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申报表》;
㈡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㈢负责人聘任书或任职通知;
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㈤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㈥从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花名册;
㈦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按其资格条件分为一、二、三叁个等级。
㈠一级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从业人员须12人取得《房屋拆迁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书》)。
㈡二级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负责人;
3、有专职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经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房地产估价师、建筑结构工程师、会计师各不少于1人),相应的初级职称工程、经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房地产评估员不少于2人);
从业人员须10人取得《上岗证》。
4、具备5年以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历;
5、独立承担8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无重大事故记录、信誉好。
㈢三级资格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75万元;
2、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负责人;
3、有专职中级职称以上工程、经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房地产评估师不少于1人),初级以上的专职工程、经济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房地产评估员不少于1人)。
从业人员须8人取得《上岗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应按本规定相关条件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第三章 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
第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后,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条 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配备一名专职信访员。专职信访员应定期深入房屋拆迁工作点,受理被拆迁人的咨询与投诉。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单位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工作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