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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8日)废止(原因:现执行闽建房[2005]107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3]99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已经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格等级证书》),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被拆迁人搬迁的单位。
  第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委托合同,并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拆迁业务费用。

第二章 房屋拆迁单位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房屋拆迁资格及设立房屋拆迁单位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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