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鉴定非刑事案件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3]88号 2003年3月28日)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调整法医鉴定收费标准及变更执收单位的申请报告》(鲁高法函[2001]33号)收悉。为保证司法技术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同意对省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鉴定非刑事案件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并就有关收费问题说明如下:
一、可以直接进行伤情鉴定一般案件,不实行案件会鉴,不得收取案件会鉴费。
二、尸体检验中的尸表检验、尸体系统检验、腐败尸体检验等收费不得重复收取。
三、应委托方要求,到异地进行检验鉴定的,其交通费、食宿费按照实际支出由委托方负担。
四、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可在规定内适当减免。本规定的执行范围仅限于省司法鉴定中心,省级以下法院法医检验鉴定,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47号文件执行。
六、省司法鉴定中心要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七、本规定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两年,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至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另文报批。
附件:山东省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鉴定非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附件:
山东省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鉴定非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一)活体检验
1.活体检查费 每人次70-100元
2.伤情鉴定费 每人次180-200元
3.案件会鉴费 每人次450-600元
4.亲子鉴定费 每人次800元
5.性功能检查费 每人次500元(需要进行鉴定的,加收性功能鉴定费200元)
(二)精神、心理状态鉴定
1.司法精神病鉴定费 每人次400元
2.智商检测费 每人次300元
3.测谎鉴定费 每人次1000元
4.电生理检验费 每人次300元
(三)尸体检验
1.尸表检验费 每具次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