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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费及内债计算支付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
部门关于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费及
内债计算支付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3]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关于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费及内债计算支付等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费及

内债计算支付等问题的意见


  依据破产法和有关规定,企业破产时,破产财产是由原企业全部财产(不含划拨土地使用权)组成,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用于职工安置。破产财产实际清偿分配时,优先拨付破产清算费用和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后,其顺序为:一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内债;二是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是破产企业所欠一般债权。
  目前不少企业在破产预案及破产操作中提出的清偿顺序与上述规定顺序不符。为规范企业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费及内债计算支付等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由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收益偿付。
  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按10年计提预留;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批准实行内部退养的,破产企业应预缴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养老保险费。此两项计提费用也属于安置费内容,应由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偿付。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内债中的欠缴社会保险统筹部分,可以用土地结余资金补缴企业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
  破产企业所欠其他职工内债,不能以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清偿,只能按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清偿。
  二、内债中的所欠工资计算
  职工内债包括:欠职工工资、欠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欠职工集资款、欠缴社会保险费、欠职工医疗费、欠职工福利费(包括独生子女费、住房公积金、取暖费、降温费等)、破产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未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生产期间欠发的工资按实际应发工资(指企业职工工资单体现数额,不考虑档案工资标准)与实发之间的差额计算;停产期间留守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与实发之间的差额计算;停产期间不在岗人员按下岗职工生活费与实发生活费之间的差额计算;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不再计算欠发下岗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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