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主管部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系统的使用
各市物价、卫生部门根据《辽宁省服务价格(试行)》的要求,在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服务价格的基础数据库基础上,建立各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服务价格基础数据库。按照分工管理权限,对辖区内每个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服务价格进行审批核定后,制成电子版物价文件,下发医疗机构执行。对价格调整、价格审批、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和业务处理等进行记录,对各医疗机构进行物价监督检查及统计查询等。
2.医疗服务价格定价系统的使用
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安装医疗服务价格定价系统软件后,接收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版物价文件,在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制定本单位的医疗服务执行价格,再利用该系统的标准数据接口生成执行价格文件,供本单位的划价收费管理系统和公示查询系统调用。
3.医疗机构公示查询系统的使用
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备用于公示查询的计算机和触摸屏,安装公示查询系统软件,将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版物价文件和本单位生成的执行价格文件导入后,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政府指导价、价格管理形式、执行价格和政策依据等内容。
4.收费数据采集系统的使用
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该系统安装于医院管理系统网络中,首先建立数据采集方案,按照物价检查部门要求采集医疗机构收费信息,生成价格采样文件,供物价检查部门审查。
5.物价检查系统的使用
各级物价检查部门使用该系统,导入医疗机构的收费采样文件,接收物价主管部门下发的电子版物价文件,将收费采样文件与电子版物价文件进行比较,检查医疗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是否有违价现象,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作为执法依据。
2、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技术要求(试行)
为了完善政府定价机制,进一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高价格政策透明度,确保各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及《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现就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实施过程中需要各医疗机构在技术上必须予以配合的工作作如下说明:
一、各医疗机构计算机应用系统必须满足下面要求:
1.数据库建立如下的表结构,并满足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