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任何单位在使用《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系统》时,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技术处理或修改。违者按违价行为严肃查处。
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从2003年7月1日起,对使用《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从8月1日起,对未使用该系统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附件:
1、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内容及使用要求
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内容
我省实行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系统(包括项目规范管理模块、物价文件管理模块、试用项目管理模块、辅助决策分析模块、远程上报接收)、医疗服务价格定价系统(包括物价文件接口,制定执行价格模块、价格管理分析模块、远程上报接收)、收费数据采集系统、物价检查系统、医疗机构公示查询系统。
1.政府主管部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系统是指按照《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要求,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开发研制的用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应用软件。其功能是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服务价格的基础数据库,下发电子版物价文件,其中包含了物价批准文号、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允许浮动的范围、价格修改的权限等内容,对价格调整、价格审批、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和业务处理等进行记录,进行物价监督检查、辅助决策及统计查询等。
2.医疗服务价格定价系统是按照《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要求,为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机构开发研制的,用于接收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及管理方法,并在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医疗服务执行价格的应用软件。系统还对医疗机构每次的价格调整作详细记录,供医疗机构查询分析。
3.医疗机构公示查询系统是指按照《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要求,为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发研制的用于公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编码、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政府指导价、价格管理形式、执行价格和政策依据等内容的应用软件。
4.收费数据采集系统是指对医疗机构划价收费系统中的收费数据进行采集,形成收费采样文件,供物价检查部门检查的应用软件。
5.物价检查系统是指物价检查部门接收收费采样文件,并与物价文件进行比较,迅速检查违价行为的应用软件。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