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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3]45号 2003年3月19日)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沈阳军区联勤部、辽河油田、沈铁、东电卫生处,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贯彻落实《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省物价局、卫生厅决定在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重要意义
  《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系统》是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和《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工具软件。实行该系统旨在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价格管理程序和方法,建立有效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机制, 为价格管理提供准确的数字信息,为医疗机构正确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费用查询服务提供保证。该系统有利于统一医疗服务项目,防止乱收费,增加价格透明度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市价格、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
  二、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具体要求
  1.全省县及县以上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安装使用《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系统》。
  已经实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在2003年5月10日前,按技术要求(具体见附件)对数据库和程序进行修改;尚未实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添置硬件设备、配备专业人员,在2003年4月底前完成安装、调试工作,保证新医疗服务价格实行计算机管理。省物价局、卫生厅在新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前,将对我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2.各级各类非营利医疗机构必须实行“费用清单制”(见附件2)。对要患者发生的费用按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卫生材料)逐笔登记,免费为患者提供收费清单。清单上医疗服务项目应按照规定载明编码,没有编码的一律按乱收费行为查处。患者有权拒付与清单不符的费用,并可向价格检查部门举报。
  3.各级各类非营利医疗机构应在《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实施前,在门诊大厅设立公示查询系统。公示查询系统中的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执行价格由医疗机构及时更新。执行价格必须与收费窗口的价格保持一致,方便患者按收费清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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