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青计办(2003)290号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各州、地、市、县计委: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计划会议各项部署,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及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一年,价格监测是市场信息和经济政策效应的重要反馈系统,是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了更好地为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服务,进一步做好今后的价格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增强认识。
全国计划会议指出:今后价格工作的职能定位是:“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价格监测工作是整个价格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越来越明显,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手段将不断弱化,价格监测工作则相对需要加强,特别是我国入世后,更加需要措助价格监测手段来监视和判断市场变化,来做出正确的工作决策。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监测工作,提升对价格监测工作的认识,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及省计委的部署和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及省上下达的价格监测任务,在此基础上,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地区的一些特色产品价格走势进行监测,加强对市场价格的动态监测,及时反馈有关信息,不断开创价格监测工作新领域。
二、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提高监测质量。
各地要继续做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粮食、药品、成品油、商品房、汽车等价格的监测工作,尤其是承担有国家计委布置的价格监测任务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和省计委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提高价格监测质量,确保准确及时上报。各地区要对党和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价格问题进行重点监测和调查分析。
今年,国家计委修订了《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修订的总的原则是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需要,监测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使之有利于反映价格总水平变化,有利于建立价格预测、预警制度。为此,省计委也相应修订了我省的价格监测品种目录,和国家发布的价格监测品种目录进行了衔接,新的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品种197种,分为《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品种目录》(37种)、《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目录》(23种)、《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品种目录》(47种)、《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监测品种目录》(39种)、《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品种目录》(39种)(以上品种目录均详见本文附件),新的价格监测品种目录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