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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三十七)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办、领办城乡集体、私营及个体工商企业。特别鼓励在“四区一线”内兴办企业,除享受《嘉峪关市人才开发若干政策规定》及《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中的优惠政策外,经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离职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兴办企业。离职期间,三年内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原身份不变,三年后继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三年后不再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按原身份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三十八)市场管理和等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偷税、逃税、骗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创造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十九)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引导全社会全面、客观、公正地看待非公有制经济。
  (四十)有关部门要在质量、资质认证,项目申报,政策、信息咨询,职称评定,人才交流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八、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十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调动、挪用、破坏、侵占企业的合法财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甘肃省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对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十二)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收费时必须出示市物价部门颁发的《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加盖收费人员印章,开具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四十三)严肃查处“三乱”问题。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以外的一切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向非公办、物价局、监察部门举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杜绝以权谋私和吃、拿、卡、要的现象。对阻碍企业发展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政纪、法纪。
  (四十四)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兴办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对当地经济影响特别重大的企业由政府的主要领导挂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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