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企业利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96]809号)中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及利用“三废”进行综合利用、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经有关部门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共享税种中的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高载能产业的,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企业所得税征后由财政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5年50%用于扶持企业。
(十八)对年产值在3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流通企业,凡财务制度健全的,一律实行按章征税。在征收税款时要坚持依法征税、按率计征的原则,不得多征。对当月开了发票的,按核定税额征收时,发票实际发生额应包含在当月核定的税额之内,不许另外追加税金;若发票实际发生额超过核定定额的,应及时调整定额。在收取增值税发票保证金时,要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收取,严禁层层加码。
(十九)凡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税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上述企业同时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征收。
(二十二)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
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可享受国家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国税发[1999]49号)及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国经贸投资[2000]297号)的有关政策。
五、鼓励个人及各类企业参与企业深化改革
(二十三)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个人及各类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收购、兼并、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参与我市企业(包括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革。对竞价整体收购企业资产者,允许以评估值为基价,上下浮动;资产大于负债者,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一次性付款的,给予20%的优惠,一次付清有困难的,在不影响职工安置补偿费的情况下,可分三年付清,首付不得低于40%,欠交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净资产为零和负资产企业,明确界定收购方的法律责任,实行零价转让。对负资产数额较大的企业,可用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折价弥补负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