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地方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市委发[2002]63号 2003年3月27日)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地方经济的发展,提升我市地方经济的总体水平,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开放、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原则
  (一)允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市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产品、行业及领域。鼓励投资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各类工业、特色农业和第三产业等领域。
  (二)在嘉峪关市内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受行业、所有制及产权形式的限制。
  (三)政府有关部门免费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
  (四)以专利、商标、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作为入股的投资者,其技术属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部门评审同意后,注册资本金中知识产权所占股份的比例可以适当放宽。
  (五)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50%时经批准,可发给营业执照,余下的可在年内到位,如未到位,将按实际到位资金变更注册资本金。
  (六)对在我市投资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在办证服务上,随到随办,或由我市引资部门帮助办理。按国家规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在接到申请后,按“一站式”办证服务的规定期限办完有关手续或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全过程实行明确的服务承诺。
  二、改善生产经营条件
  (七)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享受以下优惠:
  1、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最长期限为:农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获得优惠地价的投资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土地出让金后,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投资者按优惠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土地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其已投入部分不予补偿:(1)两年内未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的;(2)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3)依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1—3年内未建成的。
  2、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
  (1)在城市规划内投资工业、农业、旅游、商贸、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