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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营销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申请参加助理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毕业以上学历。
  第十条 申请参加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商业营销专业工作满6年;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商业营销专业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并获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商业营销专业工作满3年;
  (四)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商业营销专业工作满1年;
  (五)博士研究生毕业;
  (六)本规定实施前,已从事商业营销专业工作,并获得相关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高级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考试及评审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7年;
  (二)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三)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2年。
  第十二条 考试评审合格者,发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和市商委共同盖章的《上海市助理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上海市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上海市高级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三条 上海市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管理工作由市商委指定的机构负责进行。登记管理办法由市商委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取得上海市商业营销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商业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申请登记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的商业营销职业资格;
  (三)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登记。
  第十五条 上海市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期满仍从事商业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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