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参加助理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毕业以上学历。
第十条 申请参加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商业营销专业工作满6年;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商业营销专业工作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并获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商业营销专业工作满3年;
(四)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商业营销专业工作满1年;
(五)博士研究生毕业;
(六)本规定实施前,已从事商业营销专业工作,并获得相关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高级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考试及评审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7年;
(二)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三)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2年。
第十二条 考试评审合格者,发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和市商委共同盖章的《上海市助理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上海市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上海市高级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三条 上海市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管理工作由市商委指定的机构负责进行。登记管理办法由市商委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取得上海市商业营销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商业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申请登记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的商业营销职业资格;
(三)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登记。
第十五条 上海市商业营销师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期满仍从事商业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