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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营销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营销专业
技术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人[2003]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商业营销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商品流通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商品流通企业从事策划、经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商业营销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纳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由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确认批准。市人事局和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共同负责本市商业营销职业资格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资格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业营销职业资格包括助理商业营销师(初级资格)、商业营销师(中级资格)、高级商业营销师(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取得助理商业营销师资格,表明具备从事商业营销管理的基本水平和能力;取得商业营销师资格,表明具备独立开展专业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取得高级商业营销师资格,表明具备较高的专业工作水平,以及商业项目开发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指导专业人员开展营销工作。
  第五条 助理商业营销师和商业营销师,是指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经登记后从事商业营销专业工作的人员。高级商业营销师是指通过考试及评审取得资格证书,经登记后从事商业营销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考试和评审

  第六条 上海市商业营销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组织考试评审的办法,考试评审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上海市商业营销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商委共同负责。
  市商委负责编制考试大纲、考试科目、编写教材、研究建立试题库,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市商委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市人事局和市商委共同组织高级商业营销师评审委员会,进行高级商业营销师评审工作。
  第八条 申请参加上海市商业营销职业资格考试及评审的人员,应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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