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调整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排水价格的通知
(内计价字[2003]304号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呼市计委:
你委《关于调整呼市供水、排水价格的报告》(呼计价[2002]830号)收悉。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精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力度,逐步实现城市供排水企业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的良性循环。并认真履行《
价格法》和《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决定适当调整呼市城市供排水价格。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各类用水价格、污水处理价格及执行范围详见附表。执行时间为2003年4月10日起。
二、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为对用户供水的最终到户价格。任何企业、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代收单位及个人不得在本通知规定的分类水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三、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已经实行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每户居民月实际用水量楼房户10吨及以内的、平房户7吨及以内的,执行附表规定的分类水价,实际月用水量楼房户10吨、平房户7吨以上部分,在附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50%。城市供水价格中的污水处理价格不纳人计算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加价基数。尚未实行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四、呼市自来水公司要加快组织实施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按表计费工作。对目前尚不具备抄表收费到户条件的居民用户,物业管理公司等代理收费单位对用户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分类水价收费。呼市自来水公司对代理收费单位实行趸售水价,趸售水价在不得低于标准价格的90%(不含污水处理价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议定。
五、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对使用自备水源供水,但形成的污水也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用户,应按照用水量及附表规定的污水处理价格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