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
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廉[2003]104号)
各区县房地局:
《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本市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
一、扩大对象
1、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连续享受民政部门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
二、配租面积
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
三、配租标准
1、实物配租:对孤老、残疾等特殊申请家庭,提供按配租标准与人员结构相当的普通住房,租金每月按家庭总收入的5%收取。这些特殊对象也可选择租金配租。
2、调整租金补贴标准,9个中心区和浦东新区按配租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48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36元;其他6个区、县24元。2003年4月1日前已落实租金配租的,在租赁合同到期时予以调整。
四、工作措施
1、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扩大受益面后,廉租住房工作量将大幅度增加,各区县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街道(镇)、居委会作用,建立廉租住房组织网络,形成房地、民政、公安和居委会等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以确保廉租住房工作顺利进行。
2、统一口径,规范操作。扩大受益面后廉租对象的认定办法和操作程序,要严格按《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1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执行,统一口径,规范操作,使廉租住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创新,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