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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十七、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二十八、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签发。
  二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送秘书长签发。涉及领导小组成立、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由秘书长复审后报市长签发。
  三十、各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经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需要部门之间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向市(县)、区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市(县)、区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部门、各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迅速组织调查论证,并在30个工作日内上报结果。特急、紧急的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地予以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公文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与有关部门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协调、裁定。

政务督查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政务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三十五、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指示,行使市政府的督查职能。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的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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