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市性会议。各部门、各系统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超过两次。全市性工作会议应提前15天以上将会议方案(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长、分管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市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如确需邀请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政府批准。
二十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
公文制发审批制度
二十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公文制发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明显不符合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二十三、市政府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属于市政府部门分管的工作,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时,由部门代拟稿;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由一个部门牵头共同起草。公文内容应注意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相符,与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相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相符。
二十四、市政府工作中坚持精简文件的原则。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外,通过互联网、政报、报刊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二十五、各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受理未按规定程序送请审批的公文。
二十六、公文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各市(县)、区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