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地、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十四、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参加会议。
十五、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收集整理,于会议召开前一个星期送秘书长审核筛选后报市长审定。会议的材料要严格把关,需要协调的,市政府办公室或相关综合部门要认真协调,未经协调的问题,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严格执行会议签到制度。其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必须要有半数以上的副市长参加。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派2名专人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通过《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十七、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业务科室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召集或委托召集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涉及政策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报市长签发。
十八、尽量减少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能不开的会议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能由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