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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老龄委关于厦门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老龄委关于厦门市老龄
事业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
(厦府[2003]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定的《厦门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2001-2005年)


  近年来,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迅猛,截止2000年底,全市共有60岁以上的老年人15.8万人, 占总人口的12.15%,人口老龄化成为我市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加快老龄事业的发展是关系 到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战略性任务。《厦门市老龄工作五年(1996-2000年)发展规 划》实施以来,我市的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老年人口数量增长较快,老龄事业面临很多新的问题。为更好地促进我市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 十五”计划纲要》和《福建省老龄事业“十五”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发展老龄事业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坚持党 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从我市社会经济和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出发,以 贯彻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为前提,以提高老年社会保障水平为基础,以社区为老服务 为重点,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进老年社会福利社会化、产业化的进程,培育和 发展“银发市场”,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目标,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发展老龄事业遵循的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依据厦门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的 需要,统筹规划,加大老龄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老龄事业的发展水平,使之与经济和社会 发展相协调。
  2、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提倡、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障 制度,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事业,逐步建立由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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