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管理
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管理全省“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项目实施工作,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统一协调有关部门,省卫生厅、省残联按各自职责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州、市)、县(市、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实施工作,其内设的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各级卫生、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四、具体措施
(一)白内障复明手术。
1、各级复明机构和具备条件的医院眼科为复明手术实施机构;地(州、市)级以上、被确定为“白内障复明中心”的医院,在二期项目实施期间,每年至少要完成200例手术任务。
2、各县(市、区)残联要摸清本地白内障患者底数,重点组织各乡(镇)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具备手术条件的县级复明机构,每年至少要完成100例手术任务。
3、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向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申请国家医疗队,到没有眼科和不具备白内障复明手术条件的县和边远、贫困及白内障高发地区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
(二)组派医疗队。
1、省级医疗队由省残联和省卫生厅共同组织,经“视觉第一中国行动”中国残联项目办公室批准后派出。
2、各地(州、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根据工作进度,在完成眼病病源摸底工作,拟定病员筛查名单,落实手术场所等准备工作后,由当地残联和卫生部门组派“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医疗队,经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批准后派出。
3、省级医疗队每批20人,工作30天,完成手术不少于800例,人工晶体植入率不低于90%。受援地区负责病员组织并提供相应常规检查、手术场所、床位、药品及必要的常规护理;医疗队手术点所在地卫生部门和残联须选择符合手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实施复明手术,严把手术室准入关,确保手术安全。省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根据各地工作准备情况,确定组派医疗队批次。各地(州、市)组派的医疗队工作时间、手术任务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决定。
4、现代白内障囊外摘出手术收费标准(含术前常规检查、术中、术后用药、床位以及护理费,下同),国家医疗队、对口支援医疗队工作期间不超过260元/例;省级医疗队工作期间不超过360元/例。现代白内障囊外摘出手术合并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收费标准,国家医疗队、对口支援医疗队工作期间不超过360元/例;省级医疗队工作期间不超过460元/例。各地(州、市)自行组派的医疗队工作期间收费标准可由各地(州、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医疗队工作经费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