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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3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业经2003年3月1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的记录,认定并处理交通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以下简称电子监控记录),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在道路上的电子摄像、拍照系统,对未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行驶、停放的机动车辆自动摄录的影像。
  第三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处理电子监控记录的交通违章行为,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推广和使用电子监控设施管理道路交通。对安装并使用电子监控设施的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30日通过《大连日报》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电子监控记录,认定交通违章行为。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违章行为后,应自违章行为发生之日起10日内,将《交通违章接受处理通知书》送达违章的机动车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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