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国家和省定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市级财政按规定予以配套。对争取到的国家级、省级财政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贴息部分,要全部用于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无偿部分要大部分用于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生产基地及技术推广。各项支农资金凡能用于龙头企业的,都要捆绑起来,尽量集中用于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
5.金融部门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贷款要优先考虑、考察、上报、推荐;对符合各专业银行和信用社规定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公开统一授信;对重点龙头企业申请贷款,要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贷款用途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规定的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对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金融部门要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为了解决以粮食、果品等大宗农产品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收购原料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等问题,金融部门可以根据重点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核定所需的资金,根据授信、授权原则给予信贷支持;对于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与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6.对于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999]290号)规定执行。
7.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金融部门对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予付金保函;对有进出口业务的重点龙头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全部实行登记制给予自营进出口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