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5.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16.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
17.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18.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四)医疗保险方面(2项)
19.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20.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率。
(五)失业保险方面(3项)
21.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失业保险费征缴率;
23.失业保险金发放率。
(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5项)
24.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
2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
26.州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
27.县(市)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2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三、责任期限
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深入基层、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各县(市)落实责任制情况,由州政府采取州考评督查组定期督查与州直相关业务部门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其中,年终总评采取将各类指标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排序,并将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结果予以通报。
五、奖惩办法
经过综合评定,将年终总评位次居前或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突出的部门和单位评定为综合先进单位或单项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奖励;对开拓创新意识强、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单位,颁发创新奖,并予以表彰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频繁引发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有关要求
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对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和领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及财政、民政、社会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的完成。
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州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