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40亿斤“老粮”促销压库中,30亿斤由各地自行组织销售,10亿斤由省统一组织在华中粮食中心批发市场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具体竞价交易办法另行通知。各地自行组织销售的“老粮”销售价格,要以当期市场行情和省统一竞价交易的成交价格作为参考。各级粮食、财政、农发行要加强销售价格的监管,防止企业低价倾销,损害国家利益。省统一组织竞价交易的10亿斤“老粮”,在执行价差亏损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由省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每斤奖励3分钱,其奖励款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县(市)实际竞价交易成交数量核拨到各县(市)。为了鼓励粮食购销企业参与竞价交易,各县(市)对参与竞卖的粮食购销企业要给予奖励。没有按省下达竞价交易计划参加竞价交易的粮食,从竞价交易的次月起,财政不再给予利息费用补贴。
4、各级粮食购销企业和农发行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销售“老粮”的价差亏损,粮食购销企业在“应收补贴款”科目下设“2003年老粮销售价差”专帐,实行专帐核算,农发行在“187老商品粮销售应收补贴占用贷款”科目下设“2003年促销压库”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粮食购销企业收到财政拨补的价差补贴、归还农发行贷款均通过专帐、专户进行核算、管理。年度终了,财政部门要对促销压库价差补贴款欠补数进行核批。
5、超计划销售的“老粮”,比照上述办法享受价差亏损补贴和挂帐的政策。
6、2003年省政府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500万元,对促销压库成绩大的地区、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通知。
三、省内政策性用粮必须使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
1、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必须使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源,由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组织供应。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源不足的,由省在省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调剂,严禁采购省内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和省外的粮食用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供应。否则,农发行不予提供购粮贷款,财政不给予粮食价款和粮食调运费补贴。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调拨与管理,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另行制定办法组织实施。
2、对军供粮、专储轮换粮、出口粮、救济救灾粮等政策性用粮,各地必须使用省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不允许从其他单位或个体粮贩手中采购。否则,农发行不予提供购粮贷款,财政不给予有关价差和费用补贴。
四、加强监管,严肃纪律,确保促销压库目标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