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粮食促销压库工作的通知
(鄂粮食文[2003]4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2002年,各地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02]12号)精神,全省粮食促销压库取得了显著成效。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继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大粮食促销压库力度,把过高的粮食库存压下来,从根本上减轻财政负担和粮食陈化损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3年粮食促销压库计划及相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粮食促销压库计划
1、2003年全省压库销售锁定的定购粮、保护价粮食(以下简称“老粮”)40亿斤。“老粮”销售计划由省按2002年12月底库存量(剔除各地上报陈化粮),分解到各市、州(见附表)。各市、州要将省下达的“老粮”促销压库任务于4月15日前分解到县(市、区),落实到粮食购销企业,并层层实行销售目标责任制,确保销售计划的完成。省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实行双重考核,销售考核时段为200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2003年12月底结帐。
2、在各地原上报的陈化粮中,经鉴定不属于陈化粮的,各地也要按照促销压库政策积极组织销售,力争在2003年内把不属于陈化粮的“老粮”全部销完。
二、粮食促销压库的有关政策措施
1、销售“老粮”的价差,由地方政府从省包干到市县的粮食风险基金中补贴,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市(州)政府向省政府承诺,省政府向省农发行承诺,先挂后补,分步到位。但当年每斤原粮价差补贴不低于5分钱,其价差亏损本金从省包干到市(州)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在2-3年内还清,其本金的利息从省包干到地方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价差亏损本金到期没有还清的,由省财政从包干到市(州)的粮食风险基金中直接扣还给省农发行。
2、“老粮”销售价差亏损,按销售收入减2002年3月底锁定库存的加权平均成本价和合理的销售费用后确定。“老粮”销售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月核减库存,价差亏损金额由县(市、区)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根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老粮”的出库凭证、销货发票、销售资金归行证明以及库存报表和库存成本进行核定,财政部门按月将价差补贴拨补到粮食购销企业,同时核定欠补金额。财政、粮食、农发行要认真核定粮食促销压库数量及价差亏损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