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3]55号 2003年3月2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精神,现将2002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为达到同口径比较分析的要求,调查的企业范围应与上年度保持相对稳定,即除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企业外,凡列入上年度调查范围的纳税人必须继续调查。具体调查范围如下:
(一)调查企业规模要求:
1、调查企业户数原则上不少于各局所辖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
2、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应占当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50%以上;
3、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应占当地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85%以上;
4、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应占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入库数的30%以上,且调查企业当中70%以上应为生产性企业。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全部纳入调查范围: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内资出口企业,包括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专业外贸公司;
2、最高开票限额在千万元版及以上的企业;
3、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4、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5、重点税源监控企业。
二、调查户数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今年的内资和外资企业调查户数与去年相比略有增加。各单位调查户数分配如下:
(一)内资企业:2400户
市南 300户 市北 350户 四方 300户
李沧 240户 崂山 140户 城阳 170户
开发区 150户 保税区 50户 即墨 200户
胶南 150户 胶州 150户 莱西 80户
平度 120户
(二)外资企业:550户
市南 60户 市北 60户 四方 50户
李沧 50户 崂山 80户 城阳 50户
开发区 70户 保税区 10户 即墨 30户
胶南 10户 胶州 60户 莱西 10户
平度 10户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