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本市进一步推
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沪价费[2003]019号、沪财预[2003]024号
2003年3月27日)
各区县计委(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纠风办、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精神,本市在去年教育收费公示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今年将按“全面推行,规范形式,注重长效”的原则,进一步推进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
一、公示的范围
教育收费公示的范围包括公办和民办(含公立转制)的小学、初中、高中、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幼儿园、托儿所和特殊教育学校。
二、公示的形式
1、招生阶段的教育收费公式形式
招生阶段的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形式为招生简章。
2、日常教育收费公示形式
日常收费公示的主要公示形式是使用公示牌。公示牌应具备耐久性,在新学年开学前起至学年结束在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具体公示方式由市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8号令(2000)有关规定实施。
除公示牌外,学校可以采用网络、学生(收费)手册、收费报告单、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公示。
三、公示的项目和内容
公示的项目为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向学生或家长收取的教育收费。
招生阶段的公示项目包括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
日常公示的项目包括学(杂)费、借读费、住宿费、代办费、课本费、教育考试费(指所有由学校组织报名的各类教育考试收费)等收费项目。
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投诉电话以及教育收费有关文件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四、公示的组织分工
市计委(物价局)、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和高等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组织、部署和协调;区县计委(物价局)、教育和财政部门负责所属区县各级各类学校公示的组织、部署和协调;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技工学校收费公示制度的组织、部署和协调。物价检查部门负责公示的监督检查。
五、公示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