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雅安市名山
等七县城乡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川价函[2003]75号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雅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上报雅安市各县城乡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雅市物(2002)241号)悉。按照国务院关于“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各县召开听证会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同意对你市名山等七县城乡生活用电同价方案批复如下:
一、各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标准每千瓦时为:名山县0.48元,天全县0.45元,芦山县0.42元,宝兴县0.38元,荥经县0.38元,汉源县0.49元,石棉县0.40元。各县除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农排用电、农村广播用电外的其余用电每千瓦时分别提高:名山县0.01元,天全县0.008元,芦山县0.018元,宝兴县0.016元,荥经县0.013元,汉源县0.018元,石棉县(仅限普通工业用电)0.03元。
二、以上价格均含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0.02元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限已开征的县城)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