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企业章程;
(四)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五)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六)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上岗证明。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申领、填报《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并提供第七条所列(三)项所列书面材料。
(二)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接到开业申请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经批准的准予进行筹备,筹备结束提出查验申请,同时提供第七条(四)、五)、(六)项所列书面材料。经查验符合开业条件者,由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业户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快运专线运输企业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向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线路审批申请,填报《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表》,并经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异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同意,车辆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并取得线路牌后方可营业。
快运专线车辆运营时,线路牌应置于汽车前车窗右下角。
第十条 已开业的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或发生合并、分立、迁移、设立分支机构等变更行为时,应向原批准开业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业户歇业、停业应提前30天向原批准开业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快运专线车辆经营方式采用定线、定点、定班或定线、定点、不定班形式。
第十三条 快运专线经营者要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四条 承运人受理货物托运时,需如实填写“道路货物运单”(丙类)和货物交接清单,并按《汽车货物运单使用管理办法》办理。
凡国家和省级政府禁、限运货物由托运人办理禁、限运手续,承运人受理时应查验有效证明。
第十五条 零担货物的投保方式由托运人自愿选择,并在运单中注明。高价值货物必须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