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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规划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土地调查项目;
  (二)外环线外土地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外环线内土地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土地调查项目;
  (三)跨区县的房屋土地调查项目;
  (四)市重大工程的房屋土地调查项目;
  (五)独立构筑物、独立地下空间的调查业务。
  C级资格调查机构可以在B级资格调查机构从业范围内从事除下列情形外的各类房屋土地调查业务:
  (一)规划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调查项目;
  (二)外环线外土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外环线内土地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土地调查项目。特殊房屋土地调查项目,调查机构需要超从业范围的,应当经市房地资源局核准。
  第八条 申请房屋土地调查机构资格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是注册房屋土地调查员;
  (二)取得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
  (三)3名以上注册房屋土地调查员;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等管理制度,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备条件;
  (五)其他规定的条件。其中,具备10名(含10名)以上注册房屋土地调查员和A级资格从业范围相应仪器设备的机构,可以核定为A级;具备5名(含5名)以上、10名以下注册房屋土地调查员和与B级资格从业范围相应仪器设备的机构,可以核定为B级;5名以下注册房屋土地调查员的,可以核定为C级。
  第九条 申请房屋土地调查资格的,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土地调查机构资格等级申请书;(二)法人登记证明;(三)机构章程及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四)注册资金验资证明或者出资额证明;(五)房屋土地调查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及“四金证明”;(六)上海市房地产业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协议;(七)仪器设备情况表,包括设备型号、编号、购买日期、检验报告等。
  第十条 调查机构实行年检制度,未通过年检的,取得的《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资格等级证书》自然失效。调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市房地资源局可以不予通过其资格年检,成果管理部门不得指定其承担调查项目:(一)出具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有严重错误或者伪造调查成果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屋土地调查业务的;(四)以诋毁同行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五)一年中调查成果有5次及以上被成果管理部门不予确认或者备案的;(六)一年中申请鉴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有2次及以上被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专家委员会不予确认的;(七)未经确认或者备案即向委托人提供调查成果的;(八)拒不接受有关当事人对调查成果复核申请的;(九)超从业范围从事房屋土地调查项目的;(十)转让承接的房屋土地调查项目的;(十一)规避从业范围规定而将一个项目分割成多个项目操作的;(十二)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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