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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
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3]110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
  现将《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规范房屋土地调查行为,提高房屋土地调查专业技术水平,进一步推进房地产测绘体制改革,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土地调查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资格审查和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土地调查活动的机构应当经市房地资源局认定资格,取得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资格等级证书》。未取得调查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房屋土地调查业务。
  第五条 取得《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资格等级证书》的调查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下列房屋土地调查业务:(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二)建设用地勘测定界;(三)地籍测量;(四)房屋建筑面积预测和实测;(五)其他有关的房屋土地调查业务。
  第六条 调查机构实行资格等级制度,调查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A级、B级、C级。原事业性调查机构基本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等级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具备的条件相应核定为准A级或者准B级或者准C级。
  第七条 调查机构应当在以下规定的范围内从业:
  A级资格调查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屋土地调查业务。
  B级资格调查机构可以从事除下列情形外的各类房屋土地调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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