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0日)宣布失效泸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叙永县人民医院自制药品价格的通知
(泸市价农[2003]13号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叙永县人民医院:
你院经县物价局转报的《关于叙永县人民医院自制药品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医院自制中成药价格管理办法》(川价农[2003]58号)的通知规定,并参照你院委托有关机构对药品成本进行认证的结论,现核定其销售价格如下(见附表,共计98个品种规格)。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只限于医院自用或调剂使用,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属政府定价,任何医疗机构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动其销售价格,同时还应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违者将按《
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自制药品价格管理,逐步建立完善我市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调整机制,此次核定你院的自制药品价格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由我局对其价格重新审核确定。
本通知从2003年4月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