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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叙永县人民医院自制药品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0日)宣布失效

泸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叙永县人民医院自制药品价格的通知
(泸市价农[2003]13号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叙永县人民医院:
  你院经县物价局转报的《关于叙永县人民医院自制药品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医院自制中成药价格管理办法》(川价农[2003]58号)的通知规定,并参照你院委托有关机构对药品成本进行认证的结论,现核定其销售价格如下(见附表,共计98个品种规格)。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只限于医院自用或调剂使用,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属政府定价,任何医疗机构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动其销售价格,同时还应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违者将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自制药品价格管理,逐步建立完善我市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调整机制,此次核定你院的自制药品价格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由我局对其价格重新审核确定。
  本通知从2003年4月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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