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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管道煤气销售价格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管道煤气销售价格的复函
(沪价公[2003]007号 2003年3月25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本市管道煤气销售价格的函》(沪市政计[2002]561号)收悉。为有利于燃气行业进一步深化改革,疏导煤气成本与价格倒挂的矛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管道煤气销售价格。具体安排如下:
  一、民用煤气
  1、居民生活用煤气由现行每立方米0.90元调整为1.05元。
  2、居民用户每表每年度煤气消费量在60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仍按每立方米0.90元收取。用气年度以每年4月份抄见数为基数,至次年4月份抄见数为一周期;在一个用气年度内累计煤气消费量并结清。凡是5月份抄表的用户,用气年度的起止周期顺延一个月。新用户按实际用气月份分摊年度用气基数。
  3、民用煤气销售价格自2003年4月1日起调整。
  二、非民用煤气
  1、工业、营业、事业用煤气继续实行季节价格。
  每年4月份至11月份为淡季,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35元;每年12月份至次年3月份为旺季,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1.65元。
  上述月份均为抄表月。
  2、机关、团体、单位食堂用煤气由现行每立方米1.30调整为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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