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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四)凡新开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市规定的重点工程和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划拨和协议出让的除外),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凡转让开发项目的,必须办理项目相关手续的变更,且受让的开发企业必须在具备了上述四项条件后方可进行开发建设。
  (六)凡未妥善安置拆迁居民、长期拖欠过渡费及存在“烂尾楼”问题的开发企业,在以上问题未解决前,一律不得开工新的项目。
  五、加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两书一册”(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未无偿移交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综合验收,建设部门不得办理资质有效期延长和资质升级。
  (二)对未办理综合验收擅自上房的或将验收不合格的住宅交付使用的,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并降低资质等级或予以注销。
  (三)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由市建设局组织,规划、市政、园林、房管、供电、供水、供气、街道办事处及业主代表参加。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住宅小区的验收把关,并负责处理住宅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六、规范物业管理企业
  不断完善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承接验收制度,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及权利义务。物价、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收费的监管。对于经营中有劣迹的物业管理公司,房管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七、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
  加快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推行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在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及违法收取佣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房管部门应收回资格证书或公告资格证书作废。
  八、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从规范房地产市场入手,清理和整顿房地产开发企业,逐步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切实履行好职责。市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项目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违反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市工商局负责对合同欺诈、抽逃注册资本金、虚假广告、广告和宣传资料承诺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等行为的查处;国土部门负责对未按规定供应土地、征而不用、未缴足土地出让金及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查处;计划部门负责对未批先建、违反产业投资政策行为的查处;物价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对不按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及其它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同时,物价局还要负责对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等领域乱收费及收费不规范行为的查处;监察局负责对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不依法行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查处,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规划局负责对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方案、擅自改变性质、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市房管局负责对违反规定擅自销售及物业管理、中介市场、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查处。
  在审批过程中,有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按照《徐州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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