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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示制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业绩和不良经营行为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资质证书出示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是开发企业经营业绩、开发能力、企业信誉、人员素质等情况的证明文件。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计划、规划定点、土地使用、工程建设、商品房预(销)售、综合验收等手续时,应认真核验资质证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凡不能出示资质证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开发企业向社会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在销售处明显位置摆放企业资质证书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严禁任何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三、严格执行各项审批程序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项目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审批程序。在审批过程中,凡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按审批程序规定前一环节手续应办理而未办理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予办理下一环节的相关手续。
  (二)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通报相关情况,在上述企业申办涉及的立项、国土、规划、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等手续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审查,对存在问题没有解决的申办企业,不予办理审批手续。该类企业也不得参与土地拍卖和新开项目。未按规定办理综合验收手续、未按规定发放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四、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
  (一)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凡开工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主体未竣工项目)其资本金必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上,由市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予以审核把关。
  (二)凡新开工项目,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三)加强拆迁储备金的管理。凡需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在领取拆迁许可证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额存入金融机构,并由市拆迁办监管使用。拆迁结束要经市拆迁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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