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4日)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发[2003]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效遏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种不良行为,扶植一批有实力、信誉好的开发企业,保障我市房地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按照建设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要求,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要严把审批关,从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到核定资质等级整个程序严格把关。今后,凡在市区(不含贾汪区)申请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现金人民币。
(二)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制度。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严格进行资质年检,建设部门在进行企业的资质年检时,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将注销资质;对连续两年经年检合格的开发企业可以申报资质升级;对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部门要降低其企业资质等级;对年检不合格的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
(三)凡为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参加资质年检,至2003年资质有效期内达不到核定资质等级的,新设立的开发企业两年内达不到核定资质等级的,建设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
(四)被注销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注销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因存在严重问题而被注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五年内申办开发企业的,不予批准其开办开发企业;问题特别严重的,被注销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