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信息产业局、大连市国税局、大连市地税局关于
执行《大连市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规程》的通知
(大信发[2003]32号 2003年4月4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8号)的精神,鼓励、扶持软件企业快速发展,组织协调好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特制定《大连软件企业认定年审规程》。望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
大连市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规程
一、软件企业认定
1、 认定依据
国家信息产业部、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
2、 认定标准
(1)在大连市行政区城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糸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曲水企业开发或曲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糸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息收人33%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3、申报材料准备
(1)企业填写《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从双软认定网站www.chinasoftware.cn首页中“企业认定软件下载”栏目下载,打印一式3份,并提供电子文档(通过“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软件”备份、导出生成并存入软盘);
(2)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备查);
2、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备查);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备查);
本年新成立的企业,呈报从成立之日起至申报日上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4、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清单(注明系自产成代销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