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大中专毕业生
就业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3]1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改革,促进毕业生就业,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毕业生就业市场,由市人事部门主管;各区市范围内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由各区市人事部门主管。市及各区市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积极培育人才市场的同时,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人才招聘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
  二、经过市人事部门批准成立的各区市人才市场、有关系统的专业人才分市场,只限为本区市和本系统内的用人单位举办毕业生就业洽谈会,且只能在经批准的固定人才市场内举办。
  三、驻青各高校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只能在本校内举行,其入场对象是本校毕业生,不得扩大范围。
  四、各区市人才市场、各专业人才分市场、驻青各高校举办全市性毕业生就业和人才招聘活动,须经市人事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和人才招聘活动。私自举办者,由市人事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五、未取得人才中介许可证的网站,不得经营毕业生和人才招聘业务;取得许可证的网站,必须合法经营。
  六、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应坚持为毕业生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原则,并采取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举办者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举办招聘活动的展位及门票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为规范人才中介机构的行为,市人事部门将对已经批准成立的社会人才中介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并将上述机构相对集中统一办公地点,既利于开展工作,突出特色,又便于规范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