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3]111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区县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现将《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房地产测绘体制的改革,建立和完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制度,保持房屋土地调查成果及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现势性,根据《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量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资源局领导。
第四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成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以下房屋土地调查成果及形成过程的具体事务性管理工作:
(一)维护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和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的查阅、利用工作;
(二)组织房屋土地调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三)负责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的确认或者备案工作;
(四)协调处理土地测绘争议案件;
(五)负责地籍图的使用和管理;
(六)负责土地权属的界址标桩管理;
(七)其他有关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的管理工作。区(县)成果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成果管理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 房屋土地调查成果是指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通过对土地、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和利用状况等调查、测绘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包括: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