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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03]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重要战略决策,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和民主法制建设新发展的需要,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政务信息公开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依法行政、依法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以规范政府职责,增强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为基本要求,促进全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二)基本原则: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原则,并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在行使其获取政务信息权利时,不得侵犯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提供政务信息,一般不得收费,只能收取预先经物价部门核准标准的检索、复制、印刷等成本费用。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关于公开范围。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通称行政机关)都要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具体范围包括: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各级行政机关派出、委托的组织。
  (二)关于公开内容。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国家秘密、正在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需要预公开的事项除外),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外,凡是在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有关信息,行政机关均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具体内容包括:
  1、决策方面: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政府的机构及职能设置,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目,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以及承诺办理事项的完成情况等;
  2、财政方面: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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