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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严格就业准入政策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
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严格就业准入政策
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技发[2003]17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关于在本市严格就业准入政策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00三年四月九日

关于在本市严格就业准入政策大力推进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严格就业准入政策,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严格就业准入政策,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加强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建设,全面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现代学习化社会的要求,构建有利于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各级劳动保障、教育及有关部门要以落实就业准入政策为切入点,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制度、职业培训制度、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制度相衔接,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
  二、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本市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的就业实际情况,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范围内,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新员工(包括非本市户籍的各类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职业介绍机构或因特网向社会发布招用就业准入职业(工种)从业人员的招聘信息时,必须在招用条件中注明职业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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