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第四款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款 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第十条 第四款 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第二项 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三、清理和整改的范围及内容
(一)省统计局(含省城乡调查队、企业调查队)各专业处:
正在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含国家布置的统计调查)。
(二)市县统计局:主要是正在实施的县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同时,对需要进行整改的国家、省和部门调查项目提出整改建议。
(三)省政府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正在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包括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布置,省直部门,中央、省双重领导部门,中央驻琼管理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列入范围的单位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