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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
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 2003年4月2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
  为规范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等技术标准,结合本市房屋建筑面积管理的具体实践修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则》适用于上海地区所有新建房屋和存量房屋的面积计算。按《规则》计算的测绘成果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依据。
  二、在《规则》实施前已进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计算的,除有明显违规或确系计算错误的,应维持原来的面积计算成果。据此办理的房地产权证亦不做变更。
  三、《规则》发布之日起原计算规则(沪房地籍[1996]489号)停止执行。在此之前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已按原计算规则预测过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复测)时,仍可按原分摊办法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定
  1、房屋面积计算系指外围水平面积及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的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2.20米(含2.20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5、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米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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